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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4141號
TPEV,109,北小,4141,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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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141號
原 告 億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諺平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星鋼鐵有限公司(
下稱建星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星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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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星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