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3739號
TPEV,109,北小,3739,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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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739號
原 告 吳悠
兼法定代理人吳俊昇
張湘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原告僅繳
納合計新臺幣1000元,尚應繳納如附表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原 告 請求金額即訴訟標的(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繳納金額 (新臺幣) 尚應補繳 (新臺幣) 吳悠 2萬6356元 1000元/ 400元 600元 吳俊昇 3萬6411元 1000元/ 300元 700元 張湘怡 3萬6411元 1000元/ 300元 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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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