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3706號
原 告 呂勁毅
被 告 馬婕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
朴小調字第14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