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3393號
TPEV,109,北小,3393,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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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393號
原 告 麗晶花園商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凱
訴訟代理人 文俊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立中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6
5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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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