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2830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私立首選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李霙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安德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小字第二八
三○號返還課程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
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