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2021號
原 告 李銀枝
被 告 梁耕源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林于舜律師
張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108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本院於民
國10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為瑞宥有限公司(下稱瑞宥公司)之 員工,因遭瑞宥公司解雇而於民國105年間對瑞宥公司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民事訴訟,嗣經鈞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 44號、臺灣高等法106年度重勞上字第21號及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1351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確定(下稱系爭民事確 定判決)。又被告為瑞宥公司負責人梁俊雄之子,被告於原 告上開判決確定後復職之首日即107年8月7日,在臺北市○○○ 路0段000號11樓之瑞宥公司工作時,因原告之座位安排及座 位旁之烤箱經被告開啟使用等情,二人一言不合,被告竟對 於座位安排在瑞宥公司玻璃大門外即電梯口前之原告,辱罵 以:「汪汪,汪汪」、「汪汪,汪汪,趕快下班囉,去吃東 西囉」、「趕快下班吃東西囉,汪汪,汪汪」、「汪汪,汪 汪,趕快下班去覓食、去吃東西」等語(下稱系爭言語), 嚴重貶損原告之人格。又被告之上開行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1835 號(下稱系爭偵查案件)對被告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公然侮辱罪,判處拘 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嗣經被告聲明不服不服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934號刑事判決(下爭系爭刑事確定判決)駁
回被告上訴確定。而被告之上開故意不法侵害行為,導致原 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是在工作位置受原告主動挑釁始發出類似「 ㄨㄤ、ㄨㄤ」等狀聲詞,試圖阻止原告繼續挑釁及抹黑被告,且 被告未曾辱罵原告為「狗」、「看門狗」等語詞,從未貶抑 詆毀原告,僅是希望原告勿干擾被告工作,且被告若是有辱 罵原告為「狗」、「看門狗」之事實,以被告於錄音檔中顯 示之個性,應會重複以「狗」、「看門狗」等詞句繼續辱罵 原告,與錄音內容完全不符,並且被告於原告復職前已於該 座位工作數日,若辱罵原告為「看門狗」,亦即辱罵被告自 身,顯不合常理。此外,瑞宥公司於100年間即已購買高溫 加熱器烤箱,瑞宥公司之員工如有空檔即會支援溫度測試之 記錄工作,故高溫加熱器烤箱及記錄人員之位置一直以來均 安排在瑞宥公司之大門出入口,是原告主張被告故意安排原 告之座位於高溫加熱器烤箱,對其為虐待,顯屬不實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前以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其為系爭言語向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系爭偵查案件對被告提起公訴,並經系爭刑事確定判決判 定被告犯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 0元折算1日確定。又原告前對瑞宥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之民事訴訟,經系爭民事確定判決認定原告與瑞宥公司 間僱傭關係存在等情,此有系爭刑事確定判決及系爭民事確 定判決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5頁、第315至345頁) ,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 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 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 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 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另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 不以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字裡行間 之意義使他人因該影射而受名譽之損害,亦屬之。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對伊辱罵系爭言語藉以影射原 告為看門狗等語,業據提出錄音檔為證(見本院證物袋) 。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原告主張被告自其復職當日起即 故意將其位置安排至瑞宥公司大門口之高溫加熱器烤箱旁 ,且將高溫加熱器烤箱之熱氣朝向伊吹,對伊虐待,顯屬 不實,因瑞宥公司於100年間即已購買高溫加熱器烤箱, 瑞宥公司之員工如有空檔即會支援溫度測試之記錄工作, 故高溫加熱器烤箱及記錄人員之位置一直以來均安排在瑞 宥公司之出入口。又被告當天所言僅係為阻止原告繼續挑 釁被告,被告從未辱罵原告為「狗」云云,亦據提出本院 108年度易字第1114號審判筆錄、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 第19號準備程序筆錄及瑞宥公司照片等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271至287頁)。經查,參諸原告前以被告瑞宥公司違法 資遣為由於105年間對瑞宥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 民事訴訟,嗣經三審審理於107年間始告確定,此有系爭 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5至345頁),且原 告主張被告為瑞宥公司負責人之子,被告對此並未否認; 又參以被告並未否認107年8月7日事發當天為原告系爭民 事確定判決後復職之首日,且當天原告之座位係安排在瑞 宥公司玻璃大門外即電梯口前(見本院卷第244頁);另 參以本院當庭勘驗案發時之錄音檔案結果顯示:「…(00 :15)原告:我沒有說你故意。被告:對原告:我說這個 東西,放在這邊,60幾度。被告:嗯原告:阿為什麼,可 以轉個方向,為什麼要放在叫我坐的這個位子。被告:我 剛好要烤東西,你剛好要下班,這樣可以嗎?(00:28) 原告:我沒有下班我要請假。被告:喔!好爽喔,來上班 第一天就請假。(00:33)原告:這個,這個高溫可以移 個方向嗎?被告:好爽喔!好爽喔!原告:可以移個方向 嗎?可以不要這麼不人道嗎?被告:好爽喔!好爽喔!原 告:耕源可以不要這麼不人道。(00:43)被告:ㄨㄤ,ㄨㄤ ,ㄨㄤ,ㄨㄤ。原告:太不人道了吧!把這個高溫故意放在這 個叫我坐這個位子上。(00:55)原告:你不要故意,來 這邊…。被告:你看你又說我故意。你怎麼會覺得我在故 意。原告:阿你故意故意為什麼要…。被告:我要烤東西 啊!我要等你下班阿。…被告:你趕快下班好不好。…被告 :第一天來上班就想請假。好爽喔~。原告:主管核准的 。被告:對啊!我沒說什麼啊,我說好爽喔~。…被告:好 爽喔~(01:19)…好爽喔!趕快下班,趕快下班…。原告 :烤箱在這邊…。被告:ㄨㄤ,ㄨㄤ,ㄨㄤ,ㄨㄤ,趕快下班囉!去 吃東西囉!原告:你不要講話。被告:快下班吃東西囉~ㄨㄤ
,ㄨㄤ,ㄨㄤ,ㄨㄤ。原告:你在我辦公桌這樣子在叫,這樣子 在吵我怎麼辦公…被告:趕快下班趕快下班。原告:蛤, 主管核准我請假。被告:趕快下班趕快下班。(02:00) 原告:我沒有要下班阿。被告:我要烤東西阿。原告:我 沒有要下班阿。被告:喔好啊,那你趕快請你的假。原告 :阿你烤東西你可以轉一個方向阿。被告:趕快去覓食, 趕快去覓食。原告:你方向可以轉一個方向嗎?被告:趕 快去樓下覓食,快去。原告:這樣子不人道的做法喔。被 告:甚麼不人道,我要烤東西你趕快下班啦!」等情,有 本院109年7月23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6至2 18頁)。綜合上開事證,被告於原告系爭確定判決後復職 之首日,依上開錄音檔前後文顯示,僅有兩造間之對話內 容,且被告一再重複以輕蔑之口氣稱:「上班第一天就請 假」、「好爽喔」等語,並就「好爽喔」等語重複高達10 次,堪認被告之上開言語係針對復職第一天之原告,且帶 有貶抑之意,故被告於上開言語中復為系爭言語,亦可認 定係針對原告而為。又依一般社會通念可判斷「ㄨㄤ,ㄨㄤ, ㄨㄤ」等用語係模仿狗叫聲之狀聲詞,且原告當時之座位亦 剛好安排在瑞宥公司玻璃大門外即電梯口前,即瑞宥公司 之大門出入口,是依事發當時之客觀情狀,被告之系爭言 論已足使在場不特定之聽聞者產生係影射原告為看門狗之 意,對原告之人格已產生負面之評價。況原告之系爭言語 亦經系爭刑事確定判決認定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亦如前 述。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對伊辱罵系爭言語已不法侵害其 名譽,被告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至被告 辯稱係因原告不斷以被告故意將其位置安排至高溫加熱器 烤箱,對其實施虐待等不實事項指控被告,被告為阻止原 告繼續挑釁始為系爭言語云云。然被告所辯,係屬行為動 機之抗辯,於侵權行為要件該當與否之判斷,不生影響。(三)按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 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 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 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查被告確有於上開 時、地辱罵原告,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業如前述,且 可認原告應受有相當之羞辱與人格貶抑,精神上應受有相 當之痛苦,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相當之 金額。而本院審酌原告名下無財產,107年給付總額為215 萬4,060元,108年給付總額為54萬8,512元;被告名下有 房屋1棟、土地1筆及投資11筆,財產總額共300萬9,933元
,107年所得資料共17筆,給付總額為71萬8,068元等情, 此有原告10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本院職權 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57頁、本院證物袋),復參以兩造之身分、 地位、經濟能力、原告所遭受被告辱罵之情節,認為原告 請求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 能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依據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精神上損害2萬元,屬給付無確定 期限,依前揭說明,原告主張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即108年8月20日(見本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卷第1 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 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 萬元,及自108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目前亦 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惟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 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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