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2318號
TPEV,108,北簡,12318,2020090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諺
法定代理人 徐香蘭
蔡友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林
佳慧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萬4,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1/1頁


參考資料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