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8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銑
陳沛斳
謝淑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峙維
林文慧
白濰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峙維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