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爭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243號
TCBA,108,訴,243,202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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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陳翠玉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
 陳盈樺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
輔助參加人 苗栗縣苗栗市公所

代 表 人 邱鎮軍
輔助參加人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龍星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原告共有苗栗縣○○市○○段000○號(特定農業區交通用 地,重測前為福星段988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位於苗栗縣 苗栗市宜春路(原為鄉道苗29線),訴外人長春石油化學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春公司)為鄰近系爭土地北側同段225 地號(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重測前為福星段971地號)所 有權人,於225地號土地設有廠房(長春一廠)。被告就長 春公司主張「長春一廠」前道路為既成道路乙案,於107年5 月2日赴現場會勘結論略以:長春路原為鄉道苗29線,供公 眾通行已多年;有關長春公司認為既成道路部分,請長春公 司於2個月內檢具資料送苗栗縣苗栗市公所(下稱苗栗市公 所)審查檢視後,再報被告。嗣長春公司以108年1月18日函 報苗栗市公所,表示「長春一廠」前系爭土地道路應為供公 眾通行之道路,由苗栗市公所以108年1月19日苗市工字第10 80001461號函轉報被告,經被告以108年1月30日府工道字第 1080023538號函復苗栗市區公所並副知長春公司苗○○○○ ○○○○○○○○○○○○市○○段000○號土地業經本府 101年地籍圖重測公告完畢(重測結果公告期滿無異議者,



即屬確定),並已辦竣登記及本府建管單位認定為供公眾通 行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又私有土地同時符合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400號解釋,屬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 役關係,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本案路段非屬公路法 、市區道路條例範疇,屬地方村里道路,貴所為本案所涉道 路管理單位,倘有道路障礙情事,請貴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規定排除交通障礙。」原告不服,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因系爭土地是否為供公眾通行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 道,長春公司為該案之申請人,為瞭解本件之真實情形,自 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而裁定如主文。至於本院前以 109年6月11日108年度訴字第243號裁定長春公司苗栗廠應參 加本件被告之訴訟部分,因本院現已裁定長春公司應參加本 件被告之訴訟,故該裁定已無存在之必要,故予以撤銷之, 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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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