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2571號
TCEV,109,中補,2571,202009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571號
原   告 林暄喬 
訴訟代理人 張孟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冠青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9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