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2556號
TCEV,109,中補,2556,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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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556號
原   告 程昊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設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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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