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426號
原 告 林耿毅
呂旭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
被 告 曾金鳳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曾新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30元(計算式:
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現值即該土地民國109年1月份土公告現值1,
300元/㎡面積50㎡=65,000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前段另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林耿毅之2,580元、及聲明第三項前段另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呂旭姝150元,以上合計共67,730元;至原告就聲明
第二項後段、及聲明第三項後其餘之請求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
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