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423號
原 告 家裡蹲創意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彩科技有限公司、蔣煥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95,664元(原告係分別向被告2人各請求347,832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提出華彩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
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蔣煥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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