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4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育安即劉紋
秀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107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22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0 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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