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2409號
TCEV,109,中補,2409,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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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4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育安即劉紋
  秀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107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22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0 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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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