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93號
原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高筱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玉東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784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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