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2380號
TCEV,109,中補,2380,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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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3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光武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0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131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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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