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620號
原 告 馮致豪
訴訟代理人 馮鵬儒
被 告 羅君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且被 告目前因另案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等情,除有 原告民事起訴狀內所記載之被告住址資料可按外,並有被告 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乙紙在卷可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