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267號
原 告 富國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訴訟代理人 王家諭
被 告 張渟苓
羅鴻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羅鴻義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2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