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2217號
TCEV,109,中簡,2217,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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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138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217號
原   告 張坤溢 
      張進明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苡茹律師
被   告 謝邦炫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 年度中簡字第759 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109 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8
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坤溢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進明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伍仟元、新臺幣伍仟元各為原告張坤溢張進明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張進明張坤溢先後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本院刑 事庭以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8號裁定移送前來,並分別以 109 年度中簡字第2138號、第2217號受理在案,而原告所主 張之基礎事實、爭點及提出之證據資料均相同並可通用,故 為避免重複審理及裁判歧異,爰將兩訴合併辯論及裁判,先 予敘明。
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原告張進明張坤溢為父子,共同經營址設臺中 市○○區○○路000巷00號工廠,被告為原告二人之員工。 原告張坤溢與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18日下午5時許,在上址 工廠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 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上址工廠,出言:「靠北三小」、「幹 你娘」、「懶趴勒」等語辱罵原告二人,足以貶損原告二人



之社會地位及人格尊嚴。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各賠償原告張進明張坤溢慰撫金新 臺幣(下同)50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坤溢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進明5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抗辯:原告張進明為被告堂姊夫,被告為原告張邦炫之 舅舅,被告在原告家族所開設之公司工作近29年,就連原告 家族經營之CNC 車床技術也是由被告傳授、教導。而原告張 邦炫明知被告為人較為草根、粗俗、每當情緒激動就會三字 經不離口,卻藉故羞辱被告,於108 年9 月18日下午5 時許 ,利用被告下班後在工廠清洗水果刀及雙手時,先由原告張 坤溢以手機錄影,一開口即辱罵被告「錄影看你哭北三小」 ,嗣後不顧倫常、以下辱上,再向被告挑釁稱「衝啥洨(台 語,或譯為衝三小)你整天來這裡混,一天沒做多少,是在 做啥洨」,以激怒被告,原告張進明則在一旁冷眼旁觀,被 告無端遭身為晚輩之原告張邦炫辱罵,當然亦回以「幹你娘 」、「啥洨」,原告張邦炫再辱罵被告「臭俗仔」、「啥洨 」,故全部互罵過程,全是原告父子利用被告不良習慣,有 意挑起、藉機陷害,其目的係為藉以開除被告,免除其給付 退休金之目的,此由被告稱「勞保的退休金拿來」、原告張 進明回稱「勞保的退休金你要跟勞保局拿」、被告稱「懶趴 勒,你資方你要給我」即可得知。又被告當天出言「靠北三 小」,係指亂說什麼、瞎掰什麼;「幹你娘」係被告多年口 頭襌;「懶趴勒」則是原告張進明表示「勞保的退休金你要 跟勞保局拿」時,為反駁原告張進明亂講而為,其語意為亂 講、胡說,均非特別有意貶損原告張進明之名譽。另原告二 人深知被告生性粗俗、較為草根,每當情緒激動時就會三字 經不離口,才會由原告張坤溢預先錄影,再不顧倫常、以下 辱上向被告辱罵「衝三小」、「臭俗仔」,激怒被告回罵, 而後再以錄影光碟提告,可見其損害之發生及擴大,均是由 原告二人有意引起,嗣再以錄影提告公然侮辱,依民法第 217 條第1 項規定,應減輕或免除被告賠償責任。再者,被 告於原告家族所設立之公司工作近29年,原告二人僅因不願 支付退休金,即設局陷害、辱罵被告,再藉以各求償50萬元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參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 字第929 號判例意旨),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 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原告主張其二人為父子,共同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 000 巷00號工廠,被告為原告二人之員工。原告張坤溢與被 告於108 年9 月18日下午5 時許,在上址工廠因細故發生爭 執,被告當場對原告二人出言:「靠北三小」、「幹你娘」 、「懶趴勒」等語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中 簡字第759 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 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侮辱 ,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 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 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亦即對他人為非指明具體 事實之抽象謾罵或輕蔑表示之舉動,而足以使人在精神上、 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本件被告於上開時間在 特定多數人得出入之工廠內,對原告二人出言:「靠北三小 」、「幹你娘」、「懶趴勒」等語,係以粗鄙之語言對他人 為非指明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及攻擊,衡情已足使原告二人 感到難堪或不快,並足以減損對方之聲譽及人格,被告所為 自已該當公然侮辱而侵害原告二人之名譽權。被告雖辯稱「 靠北三小」、「幹你娘」、「懶趴勒」等語為其口頭禪云云 。惟所謂「靠北三小」,為「哭爸」之閩南語發音,係粗俗 之罵人用語,以喪父為比喻,來表示不屑他人之叫苦或抱怨 ;另「幹你娘」、「懶趴勒」,衡諸一般社會大眾之理解, 亦屬粗俗不雅且含有性貶抑意涵之言詞。被告既自承其係遭 原告張坤溢激怒,不滿原告二人而口出此言,顯見被告當時 係在盛怒之下,除有指摘原告二人無端生事、無理取鬧之意 思外,亦帶有輕蔑、鄙視、使人難堪之用意,被告主觀上自 有妨害原告二人名譽之故意。被告辯稱其非特別有意貶損原 告二人之名譽云云,殊不可採。故原告以其二人名譽權受到 不法侵害,致精神上受有痛苦,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 害,洵屬有據。
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



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 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始足當之。又雙方互毆乃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 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無民法第217 條過失相抵原則之 適用(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967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被告雖以其係受到原告之辱罵,始脫口回應,抗辯原告對本 件損害之發生及擴大係與有過失云云。然被告所辯縱為屬實 ,原告之行為充其量僅係引發被告出言侮辱原告之動機,並 非本件損害發生及擴大之共同原因,自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 用,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亦無可採。
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 數額。查原告張坤溢為高職畢業,目前為常溢機械有限公司 員工,月薪3 萬元左右,名下有一筆不動產,存款約20至30 萬元左右,有四個兄弟姊妹;原告張進明為國小畢業,現為 常溢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育有五名子女均已成年,名下有 三筆不動產;而被告為高職畢業,畢業後即任職於常溢機械 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5 萬多,後自請退休,目前仍從事 CNC 工作,每月薪資3 萬1 千元,名下有一間房子,還有房 貸1 、200 萬元左右,現與兩個子女及配偶同住,與配偶共 同扶養雙方父母親等節,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42 、43頁)。是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暨衡 酌被告言詞之內容、得以聽聞該言詞之第三人之範圍、對原 告名譽之影響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 原告張坤溢張進明請求被告各賠償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尚嫌過高,應各以5,000 元為適當。
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 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而起訴狀繕本業已於109 年6 月9 日送達被告( 見附民卷第19頁送達證書),被告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 。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 6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



有據。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張坤溢張進明各5,000 元,及自109 年6 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 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 要費用,茲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 意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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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常溢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