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5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慶賢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玉葉、青本蔬菜企業有限
公司、廖宇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3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