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1135號
TCEV,109,中簡,1135,202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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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135號
原   告 甲男
訴訟代理人 許煜婕律師
被   告 陳明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 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定有 明文。次按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 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 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亦為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 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所涉犯性騷擾防治法案件,雖無類似前開規定,然本院 非不得類推適用前揭規定,對被害人即原告之身分加以保密 。從而,本判決爰將原告之姓名以代號標記,真實姓名地址 請詳卷。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初,均係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 獄(下稱臺中監獄)受刑人,經收容於上開監獄信區2樓考 核舍31房內。嗣被告㈠於108年1月27日18時59分許,基於性 騷擾之犯意,在監獄信區2樓考核舍31房內,乘原告不及防 備之際,強行脫下原告之褲子以及內褲。㈡另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於108年1月30日9時54分許,在輔導室外面之違規 舍檢身區,公然對原告辱罵「抓扒子」、「幹你老母」等語 。被告侵權行為,造成原告精神鉅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15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曾到庭抗辯:原告 先挑釁被告,被告才脫原告之褲子。被告確實有說「抓扒子 」,但不是在罵原告。被告並沒有辱原告「幹你老母」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性 騷擾防治法第9條定有明文。經查:
1.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1月27日18時59分許,在舍房內,乘原 告不及防備之際,強行脫下原告之褲子及內褲;另於同年年 月30日9時54分許,在輔導室外面之違規舍檢身區,公然辱 罵原告「抓扒子」、「幹你老母」之事實,核予本院勘驗臺 中監獄提出之錄影畫面光碟之結果:「壹、關於被告於108 年1月30日考核舍31房無故脫被告褲子部分,結果為: 一、原告與被告相對盤坐,各自閱讀手中之文件。二、播放 時間20秒:原告站起來走至被告之左手邊約一個肩膀的距離 ,面對牆壁,微抬腳。三、播放時間23秒至24秒:【被告趁 原告不及防備脫下原告之褲子,內外褲一起脫下。】四、播 放時間25秒至35秒:原告迅速將內外褲穿起,並指責被告。 貳、關於被告於108年1月30日信區違規舍在主管桌旁謾罵原 告部分,結果為:一、原告於畫面左下紅線區域走動,被告 坐於桌子前之左邊第一位。二、播放時間9秒至11秒:【被 告抬頭望向原告所站立之方向,以台語對原告說:你抓耙子 】,沙小,衝沙小,不良小孩(台語),【接續以飄忽的聲 音講<幹你老母>(台語)(同時充斥其他人員之音量)】。 三、播放時間12秒至17秒:有一位身穿深藍色上衣戴口罩之 工作人員走向被告,並指揮一位身穿水藍色之人員將原告帶 離。」(見本院卷第135至136頁)相符;並有臺中監獄109 年7月3日中監戒字第10900062740號函及所檢附之收容人獎 懲報告表、談話筆錄、報告(陳述)書為在卷可佐(見本院 卷第83至96頁)足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2.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被告乘原告不及防備之際,強行脫下原



告之褲子及內褲,係違反原告之意願,對原告實施與性有關 之行為,有損害原告之人格尊嚴,足令原告感受敵意,不當 影響原告活動之進行,該當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性騷 擾行為。又被告辱罵「抓扒子」、「幹你老母」,依當時客 觀情境,非僅單純宣洩負面情緒,而有意對原告辱罵,足使 原告在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對原告之名譽權造成侵害。從 而,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應屬有 據。
3.慰撫金數額之認定,除依被害人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程 度及所造成之影響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 與加害之程度及各種情形以資核定(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 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院審 酌原告現於臺中監獄服刑,名下無財產;另被告名下有土地 、執行業務所得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兩造107、 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暨衡酌本件發 生之緣由,被告性騷擾原告之手段,辱罵言詞之內容、對原 告人格之影響,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 請求,尚嫌過高,不予准許。
(三)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 條第1項前 段、第203 條規定甚明。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 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起即109年8月7日(見本院卷第10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遲延利息,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3萬元,及自109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另為衡平被告之利益,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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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