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2949號
TCEV,109,中小,2949,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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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94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卜希文 

      蔡馥琳 
被   告 蘇裔芸即蘇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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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