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2643號
TCEV,109,中小,2643,2020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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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6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倪敬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謙宇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0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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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