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2396號
TCEV,109,中小,2396,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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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39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陳柏翰 
被   告 孫立緯即孫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伍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 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惟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用,迄今積 欠電信費新台幣(下同)10,555元、954元及提前終止契約 之補償款39,827元、8,142元,共計59,478元,遠傳公司於 105年12月9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 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請求被告給付59,478元及其中 11,509元自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 服務申請書、繳費通知、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行 動電話門號申請代辦授權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郵局退回信 封、回執影本等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惟原告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並未合法送達 被告收受,有郵局退回信封、回執影本在卷足憑,應以本件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合法之催告,被告經催告未給付,始 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9,4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即109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併確定訴訟費 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950元由 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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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