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9年度,180號
LTEV,109,羅補,180,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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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林永豐 
被   告 唐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1,3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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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