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保險小字,109年度,1號
LTEV,109,羅保險小,1,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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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羅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游鎧宸 
訴訟代理人 顏子薰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林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系爭保險契約第12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以此癌症或此癌症所引起的併發症為直接原因,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手術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每次新臺幣(下同)10萬元給付該被保險人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見本院卷第14頁)。查原告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因鼻咽惡性腫瘤併左耳咽管通氣不良,在羅東博愛醫院接受局部麻醉左鼓膜穿刺手術(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應認係因治療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直接目的而接受手術。至有無手術必要性,應由實際診療之醫師就個案病情需要綜合評估後,以最適方式為之,本件既由診治醫師依原告當時病情、過去病史及上開療法風險性綜合判斷應手術為之,自應尊重醫師專業意見,被告辯稱無手術必要云云,自無可採。原告既已於108 年12月11日檢附相關文件向被告申請理賠,而被告迄今均未給付保險金,則原告依系爭保險契約第12條約定及保險法第3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10萬元及自108 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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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