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78號
原 告 劉文海
訴訟代理人 劉玠灝
被 告 邱隆男
邱振城
邱鳳英
邱維清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茂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 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之前揭說明,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