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訴聲字,109年度,2號
CPEV,109,竹北訴聲,2,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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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呂學鑑 
相 對 人 呂劉鳳英
      呂侑暽 

      呂學維 
      呂安倢 

      呂范瑞珍即呂理銘承受訴訟人

      呂學鈐即呂理銘承受訴訟人

      江呂玉蘭即呂理銘承受訴訟人


      呂金增即呂理銘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及設置 管線事件,前經本院判決准許在案。因恐判決後相對人將土 地移轉他人,承受人如另行爭執通行權,將至聲請人對新承 買人另提訴訟造成極大不便,爰聲請本院函知新竹縣竹北地 政事務所,將判決主文、案號、通行權面積、水權面積等事 項註記在土地登記謄本上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固定有明文。聲請人本件請求訴訟 標的係基於袋地通行權及管線設置權,並非依法應登記權利 ,聲請人前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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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