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徐鏡皇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仁欽即泳慶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 表、專用委任狀、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 單影本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 年度竹北勞簡專調 字第9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