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調字,109年度,941號
CPEV,109,竹北小調,941,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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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蔡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相對人之住所係在桃園市 ○○區○○街00號11樓,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 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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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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