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費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保險簡字,109年度,1號
CPEV,109,竹北保險簡,1,2020090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被   告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 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 79條定有明文。是以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 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 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於消滅。查被告新能光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雖已解散,惟迄未清算完結,有被告陳述狀在卷可 按(本院卷第95頁),足徵被告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人格尚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該公司僅有董事長張 錦龍1人,有公司登記資料附卷足憑(支付命令卷第45-54頁 ),應以張錦龍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向原告投保由原告主辦,而由訴外人旺旺友聯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東京海



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 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承保,保險期間自107年6月30日0時起至108年6月30日0 時止,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806,800元,總保險 費計1,427,392元之電子設備綜合保險。被告與原告約定分4 期給付上開保險費,由被告分別於107年7月31日、107年9月 30日、107年12月31日及108年3月31日各給付原告356,848元 ,詎被告僅繳第一期保險費即未為給付,屢經催繳未果,原 告於107年12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於文到15日內繳 付,仍未獲置理,原告依存證信函之預告於107年12月31日 終止保險契約。原告為上開電子設備綜合保險之主辦保險公 司,依承保比例計算原告應收取之總保險費為428,217元, 扣減被告繳付之一期保險費計107,053元及未滿期批退保費 計212,347元,計尚有保險費108,817元未收取,業經原告於 108年7月1日另以存證信函通知繳付而未獲理會。被告為本 案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告有依該保險契約給付原告保險費 之義務。被告原應於107年9月30日給付保險費而未為給付, 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規定,被告 自應負擔自10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遲延利息。爰依兩造間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 22條第1項規定起訴。
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8,817元,及自10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先前提出答辯狀聲明及陳述 略以:
㈠、被告固曾於106年6月30日至107年6月30日間就被告公司機器 設備與原告間成立保險契約,被告並已繳付原告保險費用, 然於上開保險期間之106年10月27日,因訴外人昇陽公司之 過失發生火災(昇陽公司為起火戶),致火勢延燒至被告公 司(延燒戶)所承租之營業廠房,並波及被告公司廠房及其 之機器設備等,自此被告公司即無法繼續利用該機器設備生 產營運,且迄今被告公司廠房及機器設備均未修復,損失甚 鉅,惟原告亦遲遲均尚未理賠本件被告公司機器設備受損之 損害,故被告自107年6月30日上開保險契約到期後原已擬不 續保,經原告公司懇求後,方同意續保一季至107年9月30日 ,之後自107年9月30日起即不同意續保,本件兩造自107年 9月30日起既已不存在保險契約,故原告之請求,應屬無據




㈡、答辯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壽保電子 設備保險保單及電子設備綜合保險共保明細表、107年12月 11日寄發之存證信函及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10 8年7月1日寄發之存證信函及掛號函件執據、台壽保電子設 備綜合保險要保書(均影本)為證(本院卷第47-67、75、9 1頁、支付命令卷第11-31頁),被告辯稱107年6月30日上開 保險契約到期後原已擬不續保,經原告公司懇求後,方同意 續保一季至107年9月30日等語;依原告提出之台壽保電子設 備綜合保險要保書記載保險期間自107年6月30日0時起至108 年6月30日0時止,有被告公司簽章,被告並已繳納第一季保 險費計107,053元,有保險費收據可佐(本院卷第37-42頁) ,按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 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15日前通知要保人。要保人 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 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 限。保險法第82條定有明文。被告公司保有火險於106年10 月27日,因第三人即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已併入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公司)之過失致發生 火災,火勢延燒至被告公司所承租之營業廠房,並波及被告 公司廠房及其內之機器設備等,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 度保險字第96號案委託香港商賽維特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下稱賽維特公司)就新能公司址設新竹縣○○鄉 ○○○路00號建物因火災導致財產所受損失及理賠金額為鑑 定,鑑定結果認:「…5、損失金額計算:…故本案應認列 損失金額調整為新臺幣284,380,384元,另根據受損設備實 際價值計算後,損失金額再次向下調整為新臺幣159,654,31 7元,區分三張保單個別明細如下:另經檢視本案保單後, 確認三張保單普遍呈現各機器設備投保金額不足的狀況,根 據每台機器設備依據實際價值與投保金額比例單獨分別計算 後,其損失再次調整為新臺幣83,162,301元,如下表(附表 略)…經查本案相關設備至今並未能實際進行完整修復,其 殘值並無法依據受損零件單項評估計算,另本公司於收到委 託後亦聯繫過往部分專業保險殘餘物回收廠商要求進行報價



,然截至本報告完成之日,仍未有廠商願意報價,在此情況 下,考量本案損失理算中因機器設備多非全損設備(僅一台 因受損修復超過設備實際價值而推估全損者),且有存在不 足額保險及自負額適用等條件,新能光電實務上並無法獲得 十足賠償,同時即便實務上應獲有殘餘物可能仍不足以支付 本案可能產生因清除殘餘物所產生之費用,故本案建議不予 考量。總言之,本案損失理算金額總計為新臺幣83,162,301 元,經扣除本案保單自負額新臺幣8,316,230元後,本案最 終之理賠金額建議為新臺幣74,846,071元。」,可證被告公 司所有之系爭機器設備因火災受損,實際所受損失金額1億 5,965萬4,317元,及所得請求保險理賠金額7,484萬6,071元 ,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可稽。參 酌被告所提保險費繳費明細記載,已就保費金額有所調整( 本院卷第38-39頁)。又被告就其符合終止保險契約事由, 及已依法通知原告等情未舉證證明,依全卷調查證據之結果 暨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負之給付保險費義務,係約定按 季給付,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自109年10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㈢、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 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 ,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1/1頁


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