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8年度,450號
CPEV,108,竹北簡,450,20200904,4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劉鳳英 住新竹縣○○鎮○○里0鄰○○○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送達代收人 任孍
          住新竹市○○路○段0號11樓之1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呂學鑑  住新竹縣○○鎮○○里0鄰○○○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6 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可憑,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