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交簡附民字,109年度,26號
CPEM,109,竹北交簡附民,26,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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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藍古鳳嬌
被   告 夏祖寧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92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邱玉汝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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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