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堂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5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堂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飲酒時間應 更正為「11時許起至同日12時30分許止」、第5行後段應更 正為「竟仍於同日19時許」、第8後段應更正為「車牌號碼 000-000號輕型機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證 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情形之罪。
㈡ 爰審酌政府近年來已大力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違法性, 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 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 己生命、身體之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8毫克之狀態下,竟仍心存 僥倖,執意騎車行駛於道路上,造成公眾行車往來之危險, 且被告前於民國107 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速偵字第525 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悔悟,重蹈覆轍,所為實值非難;惟 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 高中畢業、經濟狀況小康、現已退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許被告經過此次 訴訟程序後,改變飲酒習慣,避免重蹈覆轍,以茲警惕。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五、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385號
被 告 張堂樂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新竹縣○○鄉○○村○○000○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堂樂前有2次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第2次經本署檢察官以10 7年度速偵字第5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 107年5月4日至109年5月3日(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 ,於民國109年5月9日11時30分許起至同日13時許止,在新 竹縣○○鄉○○路0段000號內飲酒後,竟仍於同日19時50分 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 於同日19時57分許,行經新竹縣湖口鄉中山路ㄧ段與達生五 街路口時,與范嘉文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重機車 發生碰撞(所涉過失傷害部分范嘉文未提告),經警到場處 理,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8毫克。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堂樂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證人范嘉文於警詢中之證述、警員職務報告、被告之酒 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事故 現場圖各1份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