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4號
KMDV,109,訴,64,2020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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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號
原   告 洪方妹
訴訟代理人 洪志恒

被   告 潘維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返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訴請塗銷兩造間於民國103年1月13日設定之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普通抵押權登記,其塗銷可得利益為50萬元。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對照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就該 溢繳之110元部分,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返還溢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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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