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推廣工業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9年度,8號
KMDV,109,司調,8,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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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
請人聲請召開推廣工業會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已有規定。又按有無不能調解 ,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斟酌各 種客觀情事認定之。又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 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 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同法第405條第1、2項 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依法繳納聲請費,且其聲請 狀記載之相對人地址「金門縣○○鎮○○路0000號」,於金 門地區乃無上開門牌號碼存在,再其聲請狀係記載諸多相對 人名稱、姓名,惟該諸多相對人之住居所究竟為何,則有不 明,是本院爰函請聲請人限期補正(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 2,000元(二)補正所有相對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三 )相對人為公司者,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等事項,然聲 請人迄未繳費亦未補正任何事項,致本件調解程序無法進行 ,而觀聲請人在臺灣其他法院亦遞出相類之調解聲請狀,也 係有未繳費、未補正必要事項之情事,有司法院法學資料檢 索系統查詢結果可按,準此,本院可認聲請人雖具狀聲請調 解,但並無聲請調解之真意,且由聲請人僅林林總總羅列諸 多之相對人,卻未能一一具體表明與該諸多相對人等間之調 解標的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為何,本院客觀上亦顯得認該諸 多相對人等無可能與聲請人達成調解之望,故本院爰應予駁 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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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