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余百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1,911元,及自民國
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余百堯於民國93年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
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8月12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申請
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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