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03號
KMDV,109,司促,1403,2020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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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侑勳 


債 務 人 吳福隆 


債 務 人 林麗卿 


一、債務人吳侑勳吳福隆林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45,1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侑勳前就讀南山高中邀同債務人吳福隆林麗卿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013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吳侑勳自民國109年04月28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5189元未還,經聲請人
  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福隆及林麗
  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
  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侑勳、吳│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09年 │年息百分之0.9 │
│  │45189 │福隆、林麗│3月28日起  │8月4日止  │       │
│  │元  │卿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
│  │   │     │8月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侑勳、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45189 │福隆、林麗│4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卿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份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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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