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重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佳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鴻珠等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09 年9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 萬2,36
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7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