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號
KMDV,108,訴,5,2020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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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重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佳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鴻珠等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民國109 年9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 萬2,36
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7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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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