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法定抵押權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2號
LCDV,108,建,2,2020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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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煥騰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怡鳳律師
      高羅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保文陳保富間請求設定法定抵押權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零伍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2萬5,69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萬5,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范嘉紋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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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