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65號
原 告 李岱玲
訴訟代理人 温枝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温寶珍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温寶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