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552號
CCEV,109,潮補,552,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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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52號
原   告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彬 


被   告 周義雄 
被   告 周志鴻 
被   告 周亭螢 
兼法定代理 周仁傑 
人           
被   告 周仁傑 
被   告 周國煌 
被   告 林周隨 

被   告 郭周玉蘭

被   告 宋周玉華

被   告 周妍希 

被   告 周玉雲 

被   告 陳秀鳳 

被   告 林素美 
被   告 周啓彬 
被   告 周啓山 
被   告 周錦宏 

被   告 周秋如 
被   告 胡綉琴 
被   告 周春生 
被   告 周春吉 
被   告 周佩菁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664 元(計算式:土地面
積1032.83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97/500×公告現值1,800 元
/平方公尺= 360,66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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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