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52號
原 告 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彬
被 告 周義雄
被 告 周志鴻
被 告 周亭螢
兼法定代理 周仁傑
人
被 告 周仁傑
被 告 周國煌
被 告 林周隨
被 告 郭周玉蘭
被 告 宋周玉華
被 告 周妍希
被 告 周玉雲
被 告 陳秀鳳
被 告 林素美
被 告 周啓彬
被 告 周啓山
被 告 周錦宏
被 告 周秋如
被 告 胡綉琴
被 告 周春生
被 告 周春吉
被 告 周佩菁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664 元(計算式:土地面
積1032.83 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97/500×公告現值1,800 元
/平方公尺= 360,66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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