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542號
CCEV,109,潮補,542,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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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42號
原   告 李崇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繡婕即津美味炸
  雞王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惟被告
  許繡婕即津美味炸雞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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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