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541號
CCEV,109,潮補,541,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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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41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豐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62
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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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