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旭光、楊旭圓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欲撤銷分割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
部。
㈣、提出債務人楊旭光最新申報所得稅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以證明其目前仍陷於無資力。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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