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27號
原 告 陳丘鳳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小琴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及已
計算之利息432,000 元、法定遲延利息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2 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劉小琴最新之戶
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