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06號
原 告 陳明福
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淑芳
被 告 蔡涂專花
被 告 白進旺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95元【(占用面積110+
95+80+11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5元/平方公尺=38,09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