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88年度,4號
CHDM,88,重附民,4,200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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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薪鼎企業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大村鄉過溝村過溝三巷二十一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與金億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億昇公司,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移請本院民事庭審理)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千二百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再 將判決書內容全部刊登於中國時報一天;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陳述:
(1)被告甲○○金億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億昇公司)之負責人, 明知未得原告薪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薪鼎公司)之同意,竟於民國( 下同)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擅自將原告薪鼎公司享有攝影著作財產權 ,印製於塑膠產品銷售目錄上,搭配實物之飛碟卡通盒、金三角慕思盒 、小圓盒、瑞士捲盒、椰子麵包盒、金字塔盒、蛋型乳酪盒、沙拉麵包 盒、四方型卡通盒、蜂蜜蛋糕盒、虎皮蛋糕盒、漢堡盒、大山型盒、小 山型盒、四角慕思盒、六吋蛋糕盒、十二格蛋黃酥盒、十二格囍宴盒、 八角囍宴組盒、圓型囍宴組盒、三牲禮盒、花式麻薯盒等二十二幀攝影 著作,翻拍重製於金億昇公司之塑膠製品銷售目錄上,已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
(2)原告因被告前開不法侵害,受有無法估計之損失,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 八條第三項後段,請求被告賠償二千二百萬元,及依同法第八十九條, 請求被告應將判決書內容全部登載於新聞紙。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並非故意翻拍相片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三日以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六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依前開法條判決如主文。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 榮 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梁 高 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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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億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薪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