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小字第345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訴訟代理人 林玉華
被 告 蔡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109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正峯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43,879元,及自10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正峯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蔡正峯前因病於原告醫院住院治療,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醫療費用,嗣因蔡正峯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應負清償之責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蔡正峯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