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411號
原 告 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霞榮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
被 告 林錫明
林陳金英
林宸羽
林藝軒即林芝羽
林睿慶
林睿美
林睿泰
陳氏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巷00弄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如附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大肚區王田段1538建號所示),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權利範圍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權利範圍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巷00弄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兩造共有,權利範圍比例如附表所 示。
㈡系爭建物為被繼承人林輝一死亡後留下的遺產,被告及訴外 人林錫忠為全體繼承人,因林錫忠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原 告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7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96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 定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後,對系爭建物為強制執行結果,於 民國108年11月22日因承受而取得系爭建物權利範圍1/5之所 有權。
㈢民法第823條規定,共有物得隨時請求分割。系爭建物並無 不能分割的限制,兩造對於分割方法又無法達成協議,因系
爭建物無法為原物分割,故請求准予變價分割。 ㈣請求法院判決:系爭建物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 權利範圍比例分配。
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 下列之分配:…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 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 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 、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共有人因共 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 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 、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並 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法院為顧及全體共有人所得利用之 價值等情形,有自由裁量之權。
五、原告主張系爭建物為兩造共有,權利範圍各如附表所示等情 ,已據其提出系爭確定判決書、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追加執行狀、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臺中市政府地 方稅務局109年度契稅繳款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5至53頁) ,並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9份,及本院 調取之系爭建物系爭確定判決案卷可供佐參,堪認屬實。依 卷內事證,兩造並無不分割的協議,又不能協議分割,本件 也沒有法令限制不得分割之情形,故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於 法有據。
六、查系爭建物為加強磚造、鐵架造三層樓建物,房屋一側有比 鄰建物,以共同壁相連並立,僅有單一出入口,不易切分,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此有系爭建物照片及系爭建物登記第二 類謄本大肚區王田段1538建號(登記原因:未登記建物查封 )在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7837號執行卷及本院 卷影本)。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到庭或具狀陳述意見, 本院審酌系爭建物整體利用之經濟效益、建物構造及其性質 難以原物分割等情狀,認將系爭建物以變價方式分割,所得 價金按兩造權利範圍比例分配,應屬適當的分割方法。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予將系爭 建物予以變價分割,再由兩造依權利範圍比例分配其價金,
本院認為適當,故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八、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並非對立的訴訟,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故訴訟費用宜由兩造依其權利範圍比例分擔。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系爭建物共有人及其權利範圍比例
┌──┬───────┬────────┐
│編號│共有人 │ 權利範圍比例 │
├──┼───────┼────────┤
│ 1 │原告 │5分之1 │
├──┼───────┼────────┤
│ 2 │林錫明 │5分之1 │
├──┼───────┼────────┤
│ 3 │林陳金英 │5分之1 │
├──┼───────┼────────┤
│ 4 │林宸羽 │10分之1 │
├──┼───────┼────────┤
│ 5 │林藝軒即林芝羽│10分之1 │
├──┼───────┼────────┤
│ 6 │林睿慶 │20分之1 │
├──┼───────┼────────┤
│ 7 │林睿美 │20分之1 │
├──┼───────┼────────┤
│ 8 │林睿泰 │20分之1 │
├──┼───────┼────────┤
│ 9 │陳氏前 │20分之1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